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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6尊龙·凯时:律师解读人工智能领域五期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日期:2026-03-01 浏览: 

  2026年2月6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五起人工智能领域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案例聚焦人工智能领域突出竞争乱象,强化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力度,一方面精准查办仿冒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等新型违法案件,筑牢产业发展“防护网”;另一方面依法规制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导经营主体坚守“科技向善”底线。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引导作用,帮助经营主体明晰合规边界、规避违法风险,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章虎律师、李成蔚律师助理撰写评论,拆解法律要点、提供实务合规指引,助力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奥蓝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网络实施混淆案

  北京奥蓝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利用其运营的网站推广名为“DeepSeek本地部署工具”的软件(下称涉案软件),并在网页多处使用“DeepSeek”字样以及官方图标。同时,当事人使用竞价排名的方式利用DeepSeek知名度,取得不正当市场竞争优势,获取不当利益,但当事人、涉案软件开发主体均与DeepSeek官方运营主体无关联,系利用用户信息壁垒,借助“DeepSeek”字样“搭便车”,赚取流量热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罚款5000元。

  本案作为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仿冒DeepSeek首案,清晰划定了AI领域“混淆行为”的法律红线,也为AI工具运营者敲响合规警钟。从法律实务视角看,当事人的核心违法点在于“未经授权攀附知名AI品牌商誉”,其通过使用DeepSeek官方名称、图标,结合竞价排名扩大曝光,本质是利用用户对知名AI品牌的信任“搭便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混淆行为,该行为不仅损害DeepSeek的品牌权益,也误导消费者,破坏AI产业公平竞争秩序。

  结合本案,律师提示:AI工具运营者(尤其中小开发者)切勿心存侥幸,认为“简单使用知名AI品牌字样”无需承担责任。实务中,监管部门认定此类混淆行为,核心看“是否足以引人误认为与知名品牌存在特定关联”,即便未直接宣称“官方授权”,只要使用近似名称、图标、页面设计,结合竞价排名、宣传话术强化关联联想,即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合规建议方面,企业推广AI相关软件、服务时,需提前开展品牌合规自查,严禁未经授权使用知名AI品牌的名称、图标;若需引用知名品牌作为技术参考,需明确标注“非官方关联产品”,避免误导;同时,竞价排名的关键词选择需审慎,杜绝借助知名品牌热度谋取不正当流量,坚守AI治理与公平竞争底线,契合“科技向善”的监管导向。

  二、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熵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网络实施混淆案

  上海熵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开发运营名为“ChatGPT在线”的微信公众号,含有AI对话功能,通过吸引注册付费会员获利。经查,“ChatGPT”系美国人工智能研究公司OpenAI开发的产品,当事人提供的AI对话服务实际是调用OpenAI公司开放的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接入其背后的基础模型,提供类似“ChatGPT”的服务,并非“ChatGPT”产品本身。而当事人使用了高度类似该公司官方图像的图案作为微信公众号头像,并在公众号简介中介绍是“ChatGPT中文版”,将该公众号与“ChatGPT”混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罚款6269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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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的核心争议的是“AI API调用与官方授权的法律边界”,也是当前AI服务领域高发的合规风险点。当事人仅通过调用OpenAI的API提供类似服务,却谎称“ChatGPT中文版”,使用近似官方头像,本质是借助ChatGPT的全球知名度制造“服务来源混淆”,属于典型的商业混淆行为,其违法性不因“技术上可实现类似功能”而免除。

  从法律适用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六条第(四)项即《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正)第七条第(四)项明确禁止“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本案中,“ChatGPT”作为知名AI产品,其名称、官方图像已形成独特的品牌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足以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其服务系OpenAI官方授权的中文版,主观上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故意,处罚金额(违法经营额50%)也体现了监管部门对此类行为的从严管控。

  律师实务提示:当前大量AI服务运营者通过调用第三方API快速上线产品,此类主体需明确区分“API调用许可”与“品牌使用授权”——API调用仅赋予技术使用权限,不代表获得品牌宣传授权。合规层面,需做到三点:一是明确标注服务来源,如实说明“调用XX API提供类似服务”;二是杜绝使用与官方近似的头像、名称、宣传话术;三是付费服务需清晰披露服务内容与官方产品的差异,避免消费者误认误购,同时也是企业规避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的关键。

  上海俏聘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主要从事“斗星智能”机器人语音AI外拨软件的销售及运营维护。该软件可通过人工智能技术使用预先设定的话术模板自动拨打电话,并对通话内容进行分析,为用户筛选出潜在优质消费者。经查,当事人在明知多个贷款中介公司非银行机构且与银行无合作关系或特定联系,同时非免费代办贷款的情况下,帮助上述用户通过“斗星智能”软件,打着银行机构名义或使用免费代办贷款话术模板拨打语音电话,推销中介业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本案明确了一个核心合规原则:AI技术提供者不能以“技术中立”为由,逃避其对用户违法行为的审查义务,其帮助他人实施虚假宣传的行为,同样需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从法律实务来看,当事人的违法性体现在“主观明知+客观协助”——明知贷款中介存在虚假宣传(冒充银行、谎称免费代办贷款),仍通过提供AI外呼软件、预设虚假话术模板的方式提供协助,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正)第九条第二款禁止的“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处罚金额高达20万元,远超前两起混淆案,体现了监管部门对“AI工具沦为违法工具”的从严打击态度。实务中,AI工具提供者(尤其AI外呼、AI营销工具开发者)容易陷入“只要不直接实施虚假宣传,就无需担责”的误区,本案彻底打破该误区:若AI工具提供者明知用户将利用工具实施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仍提供技术支持、话术模板等协助,即便未直接参与违法获利,也将被认定为共同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民事赔偿。

  律师合规建议:AI技术提供者可建立“用户资质+使用用途”双重审核机制,尤其是针对金融、营销等高危领域的用户,需核实其主体资质、业务合法性;同时,对AI工具的话术模板、使用场景进行合规审查,严禁预设虚假、误导性话术;若发现用户利用其工具实施违法行为,需立即停止技术支持、删除相关模板,并留存证据,避免被认定为共同违法,真正践行“科技向善”,推动AI技术规范融入消费市场。

  闵某某(下称当事人)系某计算公司开发工程师,与该公司签订相关保密协议,负责人工智能大数据产品研发工作。2024年8月21日,当事人在其住所处,使用工作密钥,通过个人台式电脑,登录公司测试服务器,擅自下载包含数据算法技术等大数据完整代码的文件共计15.88GB。公司对上述文件采取了保密措施,经鉴定,属于商业秘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36万元。

  本案是AI领域典型的技术人员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案,核心明确了“AI算法属于商业秘密”的法律认定标准,同时警示AI企业及技术人员: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仅是企业的责任,也是技术人员的法定义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案中,AI数据算法及完整代码被认定为商业秘密,核心满足三个要件: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经鉴定确认);二是具有商业价值,这决定AI模型的智能化程度,是企业核心竞争力;三是企业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比如签订保密协议、设置服务器访问密钥,需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律认定要求。

  当事人作为研发工程师,签订保密协议、掌握服务器访问密钥,具有接触商业秘密的便利条件,其擅自下载、留存商业秘密文件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正)第十条关于“禁止窃取、擅自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规定,即便未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用于获利,仅“擅自下载、非法持有”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36万元的罚款也体现了法律对此类行为的严厉惩处——实务中,此类行为若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面临有期徒刑、罚金等刑事处罚。

  律师实务提示:对AI企业而言,需建立全流程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包括与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对核心算法、代码采取加密、分级访问等保密措施,定期开展保密培训;对AI技术人员而言,需明确:即便离职,保密义务也不会终止,严禁以任何方式窃取、下载、泄露、使用企业的核心算法、代码等商业秘密,切勿心存“离职后可带走技术成果”的误区,否则将承担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本案的查办,也契合监管部门守护企业创新成果、推动AI产业健康发展的导向,为AI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五、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杭州博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利用网络实施混淆案

  杭州博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建立“DeepSeek本地部署”网站,并诱导用户付费使用。在上述自建网站中,当事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与DeepSeek官方相同的字样及高度相似的图标进行对外宣传,且整体页面设计、“DeepSeek本地部署工具”字样、图标等内容与DeepSeek官方网站具有高度相似性。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与DeepSeek官方存在特定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罚款3万元。

  本案针对的是AI领域“山寨网站仿冒知名AI品牌”的典型乱象,与第一起奥蓝德案虽均为混淆行为,但本案的违法情节更具代表性——通过模仿官方网站整体设计、名称、图标,打造“高度相似”的山寨网站,诱导用户付费,其迷惑性更强、传播范围更广,对知名AI品牌的损害也更为直接,同时破坏了公众对国产AI科技的信任。

  从法律实务来看,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核心在于“整体相似性”——即便单个元素(如图标、字样)存在细微差异,但结合网站整体设计、宣传话术、服务内容,足以使普通用户误认为其系DeepSeek官方授权的本地部署服务平台,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故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3万元罚款系结合其违法情节、获利情况作出的合理裁量,同时也对市场上大量山寨AI网站形成了有力震慑。

  律师合规建议:AI服务运营者尤其是涉及付费服务的运营者,应该坚决杜绝“山寨仿冒”行为,搭建网站、设计宣传页面时,需突出自身品牌特色,严禁刻意模仿知名AI品牌的网站设计、名称、图标;若需提供类似“本地部署”等服务,需先取得官方授权,未取得授权的,需明确标注“非官方服务”,清晰披露自身与知名品牌的无关联关系;同时,企业也应加强自身品牌保护,及时注册相关商标、著作权,发现山寨仿冒行为时,可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推动AI市场走向规范化、有序化,践行AI治理与科技向善的发展理念。

  综上,从AI合规律师实务视角来看,李章虎律师认为,本次公布的五起典型案例,并非孤立的执法个案,而是市场监管部门强化AI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监管的明确信号,更是为AI行业划定的“合规红线清单”——仿冒混淆、帮助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已成为当前AI领域不正当竞争的高发三类行为,也是企业最易触碰的合规“雷区”。前述案例中,从数千元到数十万元的罚款、违法行为的全面叫停,充分说明“技术中立”不能成为违法抗辩的理由,无论是AI技术提供者、服务运营者,还是核心技术人员,均需承担相应的合规责任。

  结合本案及多年AI合规实务经验,律师在此郑重提示:AI企业若想实现长远发展,切勿心存“搭便车”“走捷径”的侥幸心理,需以五起案例为警示,针对性搭建合规体系——针对仿冒混淆风险,建立品牌合规自查机制,杜绝未经授权使用知名AI品牌元素;针对帮助虚假宣传风险,完善用户审核与工具使用监管,坚守技术向善底线;针对商业秘密侵权风险,构建全流程保密体系,明确技术人员的保密义务与法律责任。

  随着“人工智能+”行动的深入推进,AI技术的应用场景将持续拓展,反不正当竞争监管也将更加精细化、常态化。从律师合规服务经验来看,未来AI领域的竞争合规,将不再是“事后整改”,而是“事前防范、事中管控”的全流程管理。在此提醒所有AI从业者、经营主体,合规不是发展的“负担”,而是规避法律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唯有严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监管规定,明晰合规边界、筑牢合规防线,才能在AI产业高速发展的浪潮中稳步前行,共同推动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在规范中实现高质量发展。

  注1:上述五起人工智能领域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多为发生在2025年之前,因此引用的法律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在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订,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